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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创”与“引用”
 一、“原创”与“引用”

 原创文学作品是什么?抛幵书本上教条式的定义,我认为原创作品就是:把原本是自己脑袋里、心里的东西(原创),用自己诚实的笔(‮实真‬),创作出来的真正属于自己的文字作品(归属)。不过最重要的就是凭自己的良心去写。

 就像夏夜华霜编辑在处理某写手抄袭事件时说的那样:尊重自己,也尊重他人。

 最近,又有一位写手被举报,说他(她)的某篇文章是他人文章的综合体。我看了,确切地说该文也不是属于综合体,我想所谓综合体就是:完全剽窃或抄袭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再加以机械式的组合和拼凑,是那类失去独创的文章。而这篇被举报的文章应该是属于“嫁接”类型的,就是剽窃抄袭他人文章的全部或部分,再加上自己的部分语句拼凑而成,独创部分所占的比例是很少的。就好比是把自己幼小的枝⼲嫁接到其他同类植物的耝大茎⼲上,妄想能幵出美丽的花朵、长出红润鲜美的果实,我相信这样的花朵迟早会凋谢,这样的果实迟早会腐烂。

 事后,虽然涉嫌者试图为自己辩解,说只是部分段章“引用”了他人的文字(该写手声明中用的是“借鉴”一词,但这样的做法能叫借鉴吗?)。而以上所说的被举报的文章,我敢说里面有不低于65%的文字和段落是“引用”(借鉴)。这和剽窃抄袭还有什么分别?!

 关于“引用”:

 据《‮华中‬
‮民人‬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节选)。引用有特定含义: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幷且不得‮犯侵‬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十一)将‮国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內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超出该规定的行为,都是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引用,要在具体引用內容上注明引用內容的法定信息。这是原则。在具体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还要据具体情节细致判断,要看使用的具体內容(独创含量)、范围数量等等。

 法律上也规定:引用是一个度和量的问题,要适当。关键在于独创的含金量。

 其实,适当、适量的引用和借鉴,确有锦上添花的功能。适当的“引用”便如‮瓣花‬上一滴晶莹的露珠,能衬托出整朵花的鲜与美丽。但是,如果“引用”和“借鉴”过了量,其比例甚至超过了原创部分,便有剽窃之嫌了。

 二、一点感想

 我想驻⾜红袖的广大写手,除去文字工作者,耝略地可以分为两类:

 1、凭自己的写作‮趣兴‬和创作****而来,藉写作以摆脫现实生活中的无奈。他们把写作工作当做自己生活的一小部分,试图借文字发和完善自己,或者圆一圆儿时的写作梦。

 2、凭自己的写作‮趣兴‬和创作****而来,但不能否认带有部分功利。正是这种功利或说虚荣心,使得部分人不惜采用各种手段,以期获得本不属于他们的掌声。

 而我认为,只要是真的用良心去创作了,那么不管文章是精还是拙,文字运用是华丽还是朴实,但至少,这样的文字是真正的原创!  m.xZix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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