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薄玉平文集 下章
再婚的尴尬、无奈和出路
   列夫。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开篇写的第一句话是: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作为人生悲剧表现形式之一的离婚,既属家庭不幸中的一种,又属解某种家庭不幸的一种手段。虽然在当前众所周知、居高不下的离婚率的离婚理由一栏中,多数填写的都是千篇一律的“性格不合”但所隐匿的真正原因无疑也是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千姿百态、甚至千奇百怪的。

 我无意在此就离婚的原因和理由进行深入探讨和全面展开,那应是另一篇文字要解决的问题。我在此想探讨的是所有离婚者追求的共同目标和在追求这种目标过程所常遇到的种种障碍、尴尬和无奈。当然,为数不少的丧偶者,在重组家庭时也将面临同样的处境。

 丧偶,无疑是人生的巨大不幸,是命运强加在当事人身上的意外灾难。而离婚则多是为了摆不幸婚姻的痛苦,积极主动地试图改变未来命运的行为。起始点不尽相同,面对的问题却都一样,即都存在重新组成家庭的问题。据有关资料报道,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丧偶或离异者,有重组家庭的意愿。

 然而,在寻找新的人生伴侣、追求人生理想归宿的艰难旅程中,多数人会遭逢事与愿违的人生际遇。也就说,美好的憧憬和一厢情愿的主观愿望是一回事,而将要面对的复杂残酷的现实关系,则往往又是另一回事。在庞大的再婚大军中,双方均系单身者,属凤麟角,此种情况所面对的问题相对较少,主要是双方对自己和对方婚史的心理调适问题。因多属个案,本文不予涉及。在此,仅就具有普遍的一方有子女或双方均有子女的再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做些浅的探讨,希望能对有再婚意愿或意离婚的朋友们做些未雨稠缪的参考。

 有子女者再婚,和初婚或无子女者再婚,所需要面对的问题,绝对不可同而语。其间的重大区别,完全可以用“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来概括。因为,在这种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不仅所面临的是数十年的各不相同的人生经历、生活圈子和人生断层、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等大相径庭。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相互间的亲子关系、亲属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对未来遗产的继承、归属的预期等等,都非常现实地摆在当事人的面前。这些问题的存在,远非初婚者那么单纯、那么易于处理。也决不是用一句爱情就可以全部涵盖或能够彻底解决的。所以,我在前一段写的那篇《大爱无我》中特意将实行婚后财产AA制,限定在青年男女即初婚的男女之间。而且在刊发后,又曾专门在留言栏中补注了一句:“对于此文,笔者需补充重要一点,即对于诸多再婚后实行婚后财产AA制的朋友、特别是中老年再婚的朋友,本人予以充分的理解。明白此实属错综复杂的家庭、亲情、经济关系极不易处理的一种大无奈之举,和爱情无关!”

 曾有不少专家、学者,对再婚者的婚姻生活状况和最终结局作过调查、分析和统计。得出的结论是:再婚者、特别是中老年再婚者重组后的家庭,其婚后生活状况,往往与当事人美好的初衷相距甚远。其中,80%以上婚姻质量不高。成功者仅占不足10%。有不少再婚者是以解体而告终。有人如此形容中老年人再婚的失败率之高“十个再婚离八九,还有一个在‘忽悠’”据去年的统计数字,京津等大城市老年再婚又离婚的比例在60%以上;上海静安区法院老年法庭受理的涉老离婚案件中,有60%是再婚后离婚的…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尽管错综复杂、多种多样、但是,大多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经济方面,双方很难成为同心同德、心无旁骛的经济共同体。这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一方有子女、婚后二人又生育者。此种情况,常会出现后生育者为亲生子女同继子女争财产、争利益、争待遇、争遗产等方面问题。一般情况下,婚前有子女的一方,常会因离异或丧偶而对前夫()所生子女心怀愧疚,而竭力维护、甚至会偏袒其应有的权益。因此,就有可能会和后生子女的另一方发生某种纠纷和纠葛。而且,这种为不同子女间权益的争夺,无疑将会贯穿于婚姻生活的全过程。若长期发生纠葛得不到合理解决,势必会对夫间的感情发展造成恶劣影响。

 另一种是双方婚前都有子女者。按照正常情况来讲,由于双方大多都对自己的子女怀有某种怜悯、痛惜或愧疚之心。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双方都会竭力为自己子女的未来不遗余力、竭心尽智。在双方共同生活中,留余地、留后路、瞻前顾后的情况会较为常见。很难真正达到同心同德、心无芥蒂。而多会出现同异梦、各怀一心。表现出一种言不由衷、“两层皮”般的家庭生活常态。双方的心,很难真正贴到一起、合为一体。而在财产关系方面更多的是采取AA制的形式。这样的婚姻家庭关系,若双方在人品、性格等方面,没有大的问题的正常情况下,应该可以正常运转和维持。但常很难经受得住家庭中出现的生老病死等重大变故的考验。在风雨飘摇中,很难预料是否可以维持着继续向前踹行。类似情况,我在《大爱无我》一文中曾略有涉及,在此不另赘述。

 第二,在子女关系方面,存在着诸多不易解决的问题。

 一是继父、母对待继子、女的问题,双方很难对对方子女发自内心的一视同仁、毫无偏袒、视为己出。若对方子女优秀、乖巧,情况可能尚好。反之,则很难予以正常相处。这对婚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在素质和品格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倘若一方素质或品格较差,就会出现较大问题,很难避免矛盾的产生,甚至在某种情况下,还有可能导致矛盾的化。没吃过猪、也应该看过猪跑。从古今中外、影视媒体、街谈巷议各个方面来的资讯,无不告诉我们一个事实:后爹、后娘,并不好当!

 二是继子、女对继父、母的关系问题。在很多情况下,亲情是血缘关系得自然。要求继子、女对无血缘关系继父、母,发自内心地全面接受并不容易。特别是那些年龄较大的继子、女,更是如此。很多互为因果关系的家庭矛盾,常常会因此而来。若处理不好,也常会成为严重影响夫关系的导火索。

 三是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来自两个完全不同家庭的未成年的孩子,存在着大的差异是必然的。相互间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并不奇怪。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尚且难免,更何况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更多的是异父异母的关系。其各自的遗传基因、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父母素养、生活习惯等都不相同  m.XziXS.coM
上章 薄玉平文集 下章